为调整优化中山市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,优化人口结构,提高人口素质,促进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的协调发展,近日,中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《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》。
根据规定,中山将进一步放宽、优化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,在中山市最近连续参保满1年且有自有住房,或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并在中山市最近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,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(含已成年但在校就读未婚的学生)、父母,可申请落户中山。有自有住房的,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;没有自有住房的,户口登记在参保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。
在人才引进方面,在中山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:
1.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;
2.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且毕业五年内的人员(含中国籍留学归国人员);
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;
具有本科学历、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至少满1个月的人员;
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、年龄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的人员;
3.具备中级职称,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;或具备高级职称,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;
4.具备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、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;或具备高级(含)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;
5.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及高层次人才;
6.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经合法招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政府雇员、警务辅助人员。
同时,为进一步鼓励技能人才在中山就业发展,在中山市荣获全国、广东省、中山市劳动模范,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表彰荣誉的先进个人,全国或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,以及中山市荣誉市民、“大国工匠”“南粤工匠”“中山工匠”等荣誉称号的国内户籍人员,也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。
另外,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准认定的当前在我市连续从事公交驾驶员岗位满1年且最近在本市连续参保至少满6个月的从业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