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《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》
将于今年12月正式实施
新办法实施后
这些关乎你我的医保待遇
有了显著提高
一起来看看!
●增加普通门诊到本市直属(含直管)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。参保人按要求办理逐级门诊转诊手续后,可在本市直属(含直管)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报销20%。
●提高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。参保人按要求办理门诊转诊手续后,在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报销70%。
●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。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,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以内的,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%;超过30000元的部分,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5%。
●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住院起付标准降低。住院(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)年度累计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800降为2500元,超过2500的部分统筹支付90%。
●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。
●降低了转诊的住院起付标准。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按市内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,如下表:
●明确了办理异地转诊的有效时间。参保人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,只限在选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自转诊备案成功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。参保人每次异地转诊手续享受本次转诊的同一种疾病3个月内多次住院待遇及治疗该病种的多次门诊特定病种待遇。